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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夏买空调收到近入秋 口头约定维权难 【导读】为了能过一个凉爽的夏天,市民李先生今年4月初在某商场订购了三台空调。其中一台很快就送来了,但另外两台空调左等右等就是不见踪影。眼看炎夏马上就要过去了,两台空调才姗姗来迟。
今年4月初,各大商场都开展了空调促销活动。李先生购买空调时,一次性付清三台空调的价款,共计17908元。商家很快将其中的一台送货到家。另两台价值由于货源紧张没有现货,李先生与商家达成口头协议,自购买之日起1个月内送货。
可一直到了8月份,李先生还未收到空调。其间,李先生曾多次找商家要求送货,商家均称没有现货,是否可以调换别的样式。李先生认为订购的空调与自家装修风格一样,拒绝更换。
消费者:空调迟到四个月 商家要付违约金
近日,商家称货已到,要为其送货,这时李先生觉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,要求商场承担延期履行的违约责任,并继续履行合同,给付订购的空调。
商场以没有约定违约送货责任为由,不同意支付违约金,双方协商未果。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消费者向聊城市消协投诉寻求帮助。
在消协积极调解下,商家表示,自己只注重订单购货的数量,却忽视了货源与物流问题,为此商家向消费者李先生道歉,并积极送货安装;消费者李先生也表示自己存在疏忽,当时只是空头约定,没有约定违约送货责任。也就接受了商家的道歉,不再要求赔偿。
消协:口头约定造成维权困难
市消协的工作人员分析说,这是一个典型的买卖合同,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(标的物是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,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)的所有权于另一方,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。此案中买方为消费者,支付价款是首要义务;卖方为某商场,按期交付无瑕疵空调是主要义务。
然而,商家未按期履行合同,延期履行,违反了《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条: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”之规定,商家理应承担违约责任。
但是,李先生当时只与商家达成了送货时间的口头协议,而对违约后双方的责任、解决办法等没有明确约定,这便造成了维权困难。
提醒:购买时与商家签订书面协议
2007年12月1日实施的《家电专业店经营规范》规定家电专业店应按照承诺为体积较大或较重的商品提供送货服务,并在约定时间内将商品送到等,但并未指定违约时的罚则。由此可以看出,我国法律在此方面需完善,商家也正好钻了此漏洞,无据赔偿。
市消协的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,购买需要送货的物品时,要与商家签订书面协议,或仔细看清附注在销售单上的送货日期,用书面约